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编列水资源篇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评审或者组织专题审查;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前款规定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