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编列水资源篇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评审或者组织专题审查;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前款规定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