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节约利用专项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