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节约利用专项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