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石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在石窟保护范围举办大型群众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