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石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的要求规范设置烟花爆竹燃放点和香蜡纸烛焚烧点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