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