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组织人力社保、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农业农村、建设、教育、交通、财政等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全市促进就业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