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组织人力社保、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农业农村、建设、教育、交通、财政等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全市促进就业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