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第十一条有效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三)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四)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五)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