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参与预算资金分配、管理的情况;

(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的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六)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七)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财政收入征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延伸审计缴纳、代收财政收入的单位缴纳、代收情况。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