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捕捞生产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船舶登记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