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殖生产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有效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质量检验、监督工作,推行产品认证和产地标识制度,并定期公布水产品质量的检验情况。禁止生产、出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