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捕捞生产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或者到周边国家协定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