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或者到周边国家协定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