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生产文物复制品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二级、三级文物,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的复制、仿制和临摹,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民间收藏文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