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生产文物复制品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二级、三级文物,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的复制、仿制和临摹,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民间收藏文物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