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严格控制古代石刻等文物的拓印,除文物保管单位作为必需的资料保存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拓印;内容涉及国家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科学资料和未发表资料的石刻,不得传拓出售或者翻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