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五条已修改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