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性地安排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