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