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卫生、环保、林业、国土资源、农牧、水利、民政、文体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旅游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