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