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