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