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