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省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质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水质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