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省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质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水质保护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