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并对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