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并对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