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省和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考虑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加强产业共建的规划引导,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科学合理设置工业园区退让距离,规范工业园区建设,控制和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环境安全。

建设工业园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报告、事故应急制度,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工业园区未按照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工业园区进行整改,并暂停审批该工业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