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省和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状况等因素,确定禁止建设和严格控制建设的项目目录,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增加确定禁止建设和严格控制建设的项目目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