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生态用地的;

(二)违反兴隆湖区域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改变土地用途的。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