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四条有效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防洪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