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