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江河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防洪的有关职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流域防洪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