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本省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和南四湖的流域防洪规划及跨上述河道流域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管理的其他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