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