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江河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防洪的有关职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流域防洪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