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