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河道险工险段、病险涵闸的除险加固和严重水毁工程的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消除危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