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区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区节水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市节水办公室指导。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