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开发、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