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