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有效违法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而不予查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