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