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