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三条有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