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