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塑造景观特色,明确空间结构,组织公共空间,改善城市通风廊道系统,协调交通组织,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等要求。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