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