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