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