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